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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有何变化?
电话:13739757678 | 发布时间:2018/9/26 | 浏览次数:

 参保人员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有何变化?

  原政策规定:“按0.8%费率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十个月(不含补缴时间)生育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连续缴费不满十个月生育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
  新政策规定:“按1%费率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十个月(不含补缴时间)生育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连续缴费不满十个月生育的,生育后在按1%费率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十二个月的,其生育津贴按生育时的标准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