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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基本医保实行协议医疗制度
电话:13739757678 | 发布时间:2013/8/14 | 浏览次数:

  居民基本医保实行协议医疗制度
1.医疗机构承办基本医保医疗服务,应经同级人社局审查取得居民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经同级经办机构确定,并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办理计算机联网。
居民普通病种门诊就医,应选定在二级及以下协议医疗机构,一定一年不变。
2.协议医疗机构为参保居民提供医疗服务,应当核验患者的就医证、病历本和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发现冒用的,应扣留病历本和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并及时报告同级经办机构。
3.协议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约定,规范医疗行为,根据实际病情,按照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提供合理的、必需的医疗服务,并严格执行住院、出院标准和转诊、转院制度,不得无故推诿、滞留就医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