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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参保居民出院时的有关规定
电话:13739757678 | 发布时间:2013/8/14 | 浏览次数:

  参保居民出院时的有关规定
1.参保居民出院时,协议医疗机构应让患者或其亲属核实住院医疗费用明细并签字,未经患者或其亲属签字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如有争议,报同级经办机构处理。
2.居民出院或急诊抢救终结带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7日量,慢性病不得超过15日量,中草药不得超过7剂量。协议医疗机构不得为出院带药居民提供注射剂。门诊取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