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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 医疗费报销
电话:13739757678 | 发布时间:2013/8/14 | 浏览次数:

  医疗费报销
(一)居民一次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及以下的,不视为一个住院人次。
(二)居民诊治急诊抢救病种医疗费,通过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高校,凭当地医院全部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明细、医疗费收据、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到同级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三)大学生休学、寒暑假及法定假期、教学实习期间在非参保地住院的医疗费,填写《石家庄市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异地住院信息表》,由所在高校负责统一到经办机构办理申报,出具所就医医疗机构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医疗费明细、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书,按规定审核报销。
(四)在实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医疗费制度前,转往石家庄市以外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诊治终结后,通过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高校,凭转往外地审批表、全部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明细、医疗费收据、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到同级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五)居民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产后通过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高校,凭下列资料于每月10日前到同级经办机构申报,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记载的住址与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或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不符的,需提供女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或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4.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分娩住院的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医疗费收据;
6.生育待遇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