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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流程
电话:13739757678 | 发布时间:2014/3/14 | 浏览次数:

 

项目名称:
石家庄市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项目编号:
 
项目类别:
行政监管
管辖范围:
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省级统筹范围内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在省内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政策依据:
根据国办发【2009】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及人社部【2009】187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后联【2011】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人社发〔2012〕44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转移条件: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办理时间为每月的11日至月底。由企业转出的,由原企业办理;在各级人才挂档的人员,由人才机构代办;已破产、停保企业和按失业人员参保的,可由本人办理。
转移所需
材料:
(1)填写《参保缴费凭证申领及信息核对表》;
(2)转出地社保机构打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居民户口本复印件;
(6)我局新建的养老保险手册及编号;
(7)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8)机关事业单位的调令或增人计划卡复印件;
(9)机关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及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0)《军队干部家属随军审批表》;
(11)《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审批表》;
(12)《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13)《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14)如属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应提供调令。
办理程序:
办理跨省转出:
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我局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养老保险手册;
(2)填写《参保缴费凭证申领及信息核对表》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居民户口本复印件;
2、我局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本人不补缴欠费的,在转出前到财务处核销欠费。
3、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4、我局在收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须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有关信息保留备份。
(4)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发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办理跨省转入:
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到我市就业后,按规定在我局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用人单位申请转入,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转出地社保机构打印的《参保缴费凭证》;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居民户口本复印件;
(5)我局新建的养老保险手册及编号;
(6)如属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应提供调令;
(7)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对符合转移条件的,我局受理后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4、我局在收到原社保机构的《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5、转入时有重复缴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办理省内转出:
参照跨省转出程序办理,因省内转移不转移基金,故不再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办理省内转入:
参照跨省转入程序办理,因省内转移不转移基金,故不再查询基金到账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