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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个体人员养老保险
电话:13739757678 | 发布时间:2013/4/24 | 浏览次数:

个体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一、个体人员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一)在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存档人员;

  (二)企业改制领取一次性补偿金和下岗失业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自谋职业人员;

  (三)辞职、辞退等原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并自己保管档案人员;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

  (五)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

  (六)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

  (七)军队退役干部及士兵退役后自谋职业人员;

  (八)原城市下乡知青“农转非”后一直未就业人员。

  二、个体人员参保规定

  (一)凡是以个体人员身份参保、续保的,必须委托一个劳动保障代理机构为其保管档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档案代理机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二)个体人员参保、续保时,必须出示与社会保险机构签订代理养老保险业务服务协议的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及其他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机构的存档证明。未签订代理养老保险业务服务协议的,不予受理。

  (三)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本人自愿可以个体人员身份继续缴费。

  (四)原在单位参保职工,因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均可以个体人员身份继续参保缴费。

  (五)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城镇户口,年满16周岁,有一定经济收入者,在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都可以城镇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到其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参保。

  (六)军队干部退役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的;城镇士兵退役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谋职业的,都可以自谋职业者身份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参保,但档案必须委托社会保障代理机构保管,其在军队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个体人员办理参保的手续

 

  (一)个体人员首次参保时,由代理机构按本人档案填写《石家庄市个体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出具存档证明。代理机构或本人携带有关证件资料到个体参保处办理参保手续。

  (二)个体人员首次参保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石家庄市个体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

  2、代理机构出具的存档证明;

  3、个体工商户需提供个体经营《营业执照》;

  4、石家庄市居民户口簿;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部队干部退役后自谋职业的,提供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

  四、个体人员办理续保的手续

  凡在企业参保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可按下列办法续保缴费:

  (一)个体人员续保时,由代理机构出具存档证明;个人信息不全的,由代理机构按本人档案填写《石家庄市个体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代理机构或本人员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个体参保处办理续保手续。

  (二)个体人员续保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个人帐户对帐单;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3、代理机构出具的存档证明;

  4、失业职工自谋职业证明;

  5、转入的还需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

  6、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

  (一)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了保障低收入群体参保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权益,根据我省实际,对于低收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低进低出’的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最低可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但按低基数缴费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相应降低。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缴费年度的每月缴费标准为245元(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26元×20%);对于低收入的,每月最低缴费标准为148元(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26元×60%×20%);对于高收入的,每月可按490元(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26元×200%×20%)或735元(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26元×300%×20%)标准缴纳。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省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7月1日对缴费基数进行一次调整。

(二)缴费比例

 

  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比例目前为20%,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全部由自己缴纳,雇工自己缴纳8%,其余12%由雇主为其缴纳。

  (三)缴费时间

  1、每月6日至9日为业务结算时间,不办理参保、续保、缴费等养老保险业务。

  2、个体参保人员上半年缴纳1-6月养老保险费;下半年缴纳7-12月养老保险费(可按月缴费,也可一次性缴费),下半年缴纳上半年或补缴以前年度养老保险费的,按调整后的新标准缴纳。不得跨半年度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