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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3年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的通知
电话:13739757678 | 发布时间:2013/7/31 |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社保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2012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9669元。月平均工资为3306元,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现将有关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计算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费缴费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用人单位难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自2013年7月1日起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306元为基数缴纳,月最低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60%)1984元;月最高缴费工资基数不得高于(300%)9918元。

    二、2013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或工亡的,伤残和工亡待遇应及时按规定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