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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61年来首次提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
电话:13739757678 | 发布时间:2013/8/14 | 浏览次数:

 新标准自2011年7月1日执行,已发放不足部分予以补发

    从2011年7月1日起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并将参保在职人员去世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纳入统筹项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文件。据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是在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标准基础上的首次调整,对于更好地实施《社会保险法》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调整涉及参保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和参保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
  关于丧葬补助金调整标准,文件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其中,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两个月平均养老金的,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关于遗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文件规定,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记者另悉,丧葬补助金标准和遗属抚恤金标准调整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从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单位负担。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提高丧葬补助金、遗属抚恤金标准,更好地保障了去世人员家属的基本生活。将参保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去世后葬费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纳入统筹项目,使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与其他参保人员的遗属待遇一视同仁,有利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同时,将遗属抚恤金支付与缴费年限挂钩,进一步体现了养老保险缴费时间长、待遇高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参保人员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