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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养老保险参保须知
电话:13739757678 | 发布时间:2013/8/14 | 浏览次数:

 一、含义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其费用由企业和劳动者本人分别报职工收入的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它具有强制性、保障性、互济性和福利性。
二、养老保险申报
    1、养老保险新增:
   (1)条件:以前从未参过保并且有身份证的方可参保。
   (2)所需资料:个人档案一份、身份证复印件1张、一寸照片2张;工本费5元;
    2、养老保险中断:
    如果一直在其他缴费机构或者代办机构缴纳着养老,那么在转接保险时会先要将保险做中断处理。
    办理养老保险中断需要参保人携带养老保险手册到原办理机构向工作人员申请办理养老保险的中断处理,如果原办理机构要求出示保险接收证明,公司可以为您提供接收证明(需要提供本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
    3、养老保险转移:
    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异地流动,养老保险关系可随之转移。跨省或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转移的为统筹范围外转移,这就要转移个人账户基金。省内转移的为统筹范围内转移,这不需要转移个人账户基金。本地做转移手续的,只需在转出地社保机构做中断操作,转入地社保机构做恢复操作即可。
    4、养老保险恢复
    养老本在本人上次中断时必须盖有社保局的中断章,所缴纳保险的对账单要齐全,否则不能做恢复。
    5、养老保险申报时间
   (1)申报时间:每月25日之前到社保局办理养老的新增、中断、恢复手续。
   (2)缴费时间:每月的1号到10号之间;
    6、养老申报注意事项
   (1)养老缴费时间是按月累计计算,养老中断后可从当月做恢复;
   (2)不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退保,如果退保只能是到退休年龄时退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利息;
   (3)如果想了解自己的养老缴费情况,可以拿自己的身份证和养老编号到社保局查阅;
   (4)缴费基数调整:每年6月份公布养老缴费新基数,1月份执行,调整后需补交1到6月份调整差额;
   (5)养老对账单的打印时间:每年的7、8月份打印上年度的对账单;
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1)基数:以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00%-60%为缴费基数。
   (2)比例: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8%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点击查看2012年石家庄市养老保险具体缴费基数和费用
四、养老保险分类
    分企业养老保险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
五、养老保险对象
    全社会范围内的城镇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含个体劳动者及帮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六、养老保险金的组成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列支或没有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补贴等,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七、养老保险起始时间
    基本养老保险从1996年1月1日起为每个参保人员统一建立了个人账户,它是按职工缴费基数的8%记载的。(从2006年1月企业养老保险业务结算前,将当月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11%调整为8%,2006年1月及以后时间补缴2005年12月之前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扔按11%规模记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和个人时间缴费情况记入,每年结算一次。
八、养老退休
    (1)享受基本养老金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劳动者的退休年龄参照企业职工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执行,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2)缴费年限最低(含视同缴费年限)满十五年。
    (2)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辞职、辞退、除名等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重新工作时再接续缴纳。职工中断工作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连续计息。
    (3)职工因被判处有期徒刑、劳教、拘役或被企业开除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按规定继续计息。再就业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4)职工离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列支或没有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补贴等,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5)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退还给职工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其退还金额计算办法为:
    1)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退还金额为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含利息)
    2)职工退休后死亡的,退还金额=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余额×(退休时个人缴费的储存额÷退休时个人账户的储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