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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如何补缴养老保险?
电话:13739757678 | 发布时间:2013/8/15 | 浏览次数:

 根据《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2]40号)文件,我公司可以为职工或个人申办补缴养老保险的手续,使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能正常办理退休,领取退休金。

    五种情况可以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1、2011年6月30日前已经核定的缴费基数,但目前仍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2、单位至今整体未参保的可参保并补缴;
3、已参保企业的未参保职工,可以参保并补缴;
4、已参保人员,参保前在企业工作期间存在应保未保的,可以补缴参保前的养老保险费;
5、已参保人员,在企业期间有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的期间的养老保险。
    补缴基数和比例分几种情况
    补缴范围有了,补缴起止时间也有了,那么补缴的基数和比例有如何呢?石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说,补缴基数和比例分为几种情况,补缴1989年底以前的养老保险费,以199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9元为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
    而补缴1990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费的,以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1995年及以前的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补缴1996年以后的,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补缴。
    按照规定,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养老保险费,能提供原始职工工资收入,按工资核定补缴基数,但应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300%封顶和60%保底。缴费比例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