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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医保生育待遇申报所需资料
电话:13739757678 | 发布时间:2013/8/15 | 浏览次数:

 一、女职工生育后需要提供资料如下(生育后7日内把报销资料送到我公司):

(1)诊断证明书

(2)住院医疗费收据

(3)住院医疗消费明细

(4)出院记录

(5)生育证及复印件(非石家庄市的生育证需提供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

(7)《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我单位提供)

(8)《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明细表》(我单位提供)

(9)持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职工在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时,还需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诚信申请审批表》复印件。

二、女职工终止妊娠后需要提供资料如下:

(1)诊断证明书

(2)医疗费收据

(3)医疗消费明细

(4)病历复印件

(5)生育证及复印件或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

(6)本人户口本及复印件

(7)《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我单位提供)

(8)《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明细表》(我单位提供)

 

特别说明:

1、参保人员从参保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职工生育应在本市市区设置有产科的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3、就医应出示医疗保险IC卡、医疗保险病历本和相关手续

3、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4、领取生育津贴期间,生育保险关系转移到其他统筹地区或职工死亡的,生育保险关系自行终止,从次月起停发生育津贴;职工终止生育保险关系的,从次月起停发生育津贴。

5、连续缴费满十个月(不含补缴时间)生育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连续缴费不满十个月生育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按原渠道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