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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可以跨省转移
电话:13739757678 | 发布时间:2013/8/15 | 浏览次数: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可以跨省转移


日前,我省出台了《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该《实施办法》规定,我省或在本省内流动就业需转移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所有参保人员,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跨省转移养老保险


可向参保地提出申请


该《实施办法》中规定,原来在本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一般账户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并已在外省(包括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的,向外省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原来在外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一般账户人员,已在本省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将本省户籍所在地确认为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的,向参保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跨省转入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外省户籍人员,再次跨省就业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办理临时缴费账户跨省转出的,向临时缴费账户建账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办理临时缴费账户跨省转移手续。


参加外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本省户籍人员,或按规定本省为其待遇领取地的参保人员,返回本省就业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办理临时缴费账户跨省转入的,向临时缴费账户建账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办理临时缴费账户跨省转移手续。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省级统筹范围内跨经办机构转移的,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后,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范围内跨经办机构转移,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随军配偶就业


应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该《实施办法》中规定,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期间在本省实现就业或因军人退役随迁安置到本省后实现就业的,应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未就业随军配偶因军人退役随迁安置到本省时暂未就业的,可按本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在部队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转入的,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书面申请,并按《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