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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电话:13739757678 | 发布时间:2013/8/14 |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做好市级统筹后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55号)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登记
(一)参保需要提供的资料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按本人身份类别凭相关材料及近期白底免冠彩色1寸照片,填报《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表》,按下列要求办理参保登记。
1.学生应凭本人户籍资料、学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登记。
2.当年新生儿应凭本人户籍资料、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登记。
3.非本市城镇常住户籍但常年在本市城镇就学或入托的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婴幼儿,应凭父母一方的暂住证、家庭户籍资料及复印件、教育部门出示的学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登记。非本市城镇常住户籍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应凭本人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户籍资料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登记。
4.城镇非从业居民应凭本人户籍资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登记。
5.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居民及未成年人,在办理参保登记时还应凭居委会出具的低收入家庭审核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登记。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年龄居民及未成年人参保名单应经同级财政审核认可,各级劳动保障工作站每年应向本辖区居民公示,接受监督。
6.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残疾人,在办理参保登记时还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登记时还应出示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劳动保障工作站、高校根据参保登记获得的信息,按经办机构要求的内容及格式,为每个参保居民建立档案,并及时向同级经办机构传输或报送有关信息。
(三)各级经办机构根据参保登记的信息,分别编制“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计划”和“石家庄市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病历本和医疗保险手册制发明细表”,反馈至劳动保障工作站、高校,作为收缴基本医保费和发放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病历本、医疗保险手册的依据。
(四)居民就业、户籍迁移出本市、大学生非毕业原因结束高校生活,应办理终止医保关系和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注销手续;参保人死亡的,医保关系自然终止,本人所缴纳的医保费,不予返还。劳动保障工作站应严格审核相关证件,于每月10日前到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1.居民转变为从业人员,需办理变更医保关系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劳动合同。
(2)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
(3)身份证。
2.居民户籍迁出本市,需办理终止医保关系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
(2)户籍迁移证及复印件。
3.参保人死亡的,直系亲属应在30日内办理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注销手续,办理时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
(2)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等相关材料。
4.大学生非毕业原因结束高校生活,需办理终止医保关系,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
(2)退学、肄业及其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