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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转诊转院的有关规定
电话:13739757678 | 发布时间:2013/8/14 | 浏览次数:

  转诊转院的有关规定
居民因协议医疗机构条件所限,各县(市)、井陉矿区转往外地医疗机构诊治,由二级及以上协议医疗机构主管医师提出意见,医保科审核盖章,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同级经办机构核准,方可转院,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就医,原则上限定在二级及以上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否则,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市内六区转往外地医疗机构诊治的,由三级协议医疗机构主管医师提出意见,医保科审核盖章,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市经办机构核准,方可转院。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就医,原则上限定在京、津、沪三地三级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否则,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