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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办理须知
电话:13739757678 | 发布时间:2013/8/14 | 浏览次数:

  申报时间和受理条件
    (一)每月11日至20日,受理市本级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申报;21日至25日,受理县(市)区工伤保险待遇材料;26日至28日,聘请医院专家会审大额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受理时间内,将整理好的材料提交给工伤保险处工伤待遇审核人员。审核人员受理初审材料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在《石家庄市工伤保险待遇材料受理登记》表中进行登记,以备查询。
    (二)对用人单位存在欠缴工伤保险费、申报材料不全和报销金额有争议等情况的,暂时不予受理;工伤职工个人前来办理各种待遇手续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