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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养老保险缴费额缴费期将全面调整
电话:13739757678 | 发布时间:2013/8/14 | 浏览次数:

  养老保险缴费额、缴费期都要变
    城镇企业职工、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调整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今年起按照自然年度核定当年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石市城镇企业职工、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将有调整,缴费期将有变化。昨日,从市社保局获悉,石市2012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将全面调整,在核定2012年参保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时,月缴费基数低于1808.30元的,以1808.30元作为缴费基数;高于9041.50元的,以9041.50元作为缴费基数。而从今年起,石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将开始按照自然年度核定当年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缴纳方式可采取按月、季、半年、年度进行缴费,在年底前完成当年度的缴费,不能再跨年度缴纳。
    据悉,近日,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公布二O一一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等有关数据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145号),公布了2011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6166元。据此,石市2012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如下:2011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13.83元, 60%为1808.30元,300%为9041.50元。
    因此,在核定2012年参保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时,月最低缴费基数为1808.30元(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年封顶缴费基数为108498元(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0%)。月缴费基数低于1808.30元的,以1808.30元作为缴费基数;高于9041.50元的,以9041.50元作为缴费基数。
    按照去年河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冀人社发72号和石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石人社字106号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选择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至300%为缴费基数,并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12年1月起,石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已开始按照自然年度核定当年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可采取按月、季、半年、年度进行,在年底前完成当年度的缴费,不能再跨年度缴费。即从今年起,缴费人员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在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特别提醒不许再跨年度缴费。
    因此,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2011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核定月缴费基数,每月应缴纳242元,按60%、100%、200%、300%核定月缴费基数,缴费额分别为362元、603元、1206元、1808元。 相关负责人特别提醒,为做好缴费期转变的衔接,去年下半年尚未来得及缴费的人员,可在今年6月30日前进行补缴,过期不再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