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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如何支付费用?
电话:13739757678 | 发布时间:2014/3/5 | 浏览次数: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如何支付费用?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下列费用: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急诊抢救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特殊病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特殊病病种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脏器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异反应药物;甲类传染病的门诊医疗费;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门诊医疗费;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的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按规定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其它医疗费。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首次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职工所就医医疗机构级别划分,其数额分别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400元,退休人员为300元;二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600元,退休人员为500元;市属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800元,退休人员为700元;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1000元,退休人员为900元。
 
    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且上次住院医疗费超过基本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第二次及以后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在所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基础上依次降低30%,但起付标准最低不低于300元。    
 
    在职职工住院(含急诊抢救病种门诊)医疗费的个人负担比例,根据医疗费的数额和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分别确定:起付标准以上至40000元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为14%,二级医疗机构为17%,市属三级医疗机构为20%,三级医疗机构为22%;40000元以上至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为10%,二级医疗机构为12%,市属三级医疗机构为15%,三级医疗机构为17%。退休人员的个人负担比例较在职职工降低3个百分点,个人负担比例最低不低于10%。
 
    按结算年度计算(结算年度是指上年的12月26日至当年12月25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