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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养老保险 办理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电话:13739757678 | 发布时间:2014/3/14 | 浏览次数:

 办理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不转移到军队,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我局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养老保险手册;
(2)填写《参保缴费凭证申领及信息核对表》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居民户口本复印件;
2、我局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保留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本人不补缴欠费的,在转出前到财务处核销欠费(须本人书面申请,并经领导批准)。
3、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期间在本省实现就业或因军人退役随迁安置到本省后实现就业的,应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未就业随军配偶因军人退役随迁安置到本省时暂未就业的,可按本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4、其在部队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转入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申请转入,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军队干部家属随军审批表》;
(3)《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审批表》;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居民户口本复印件;
(6)我局新建的养老保险手册及编号;
(7)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8)《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9)如属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应提供调令。
5、对符合转移条件的,我局受理后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部队发出。
6、我局在收到原社保机构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7、转入时有重复缴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