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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医疗费报销业务指南
电话:13739757678 | 发布时间:2014/4/18 | 浏览次数:

 石家庄医疗费报销业务指南

一、凡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个人垫付现金需报销医疗费的人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人员:医疗费收据、相关病历资料复印件、住院医疗费明细及有关收费的资料。
  2、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人员:医疗费收据、住院医疗费明细等相关病历资料复印件。
  3、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人员:医疗费收据、门诊病历复印件、化验和检查报告单复印件等与治疗相关资料。
  4、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人员:医疗费收据、门诊病历复印件、化验和检查报告单复印件等与治疗相关资料。
  5、特殊情况人员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的资料:
  (1)转院人员需提供《石家庄市医疗保险职工转院审批表》。
  (2)急诊抢救人员需提供《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公务员慢病、肺结核认定审批表》、诊断证明。
  (3)因公出差或探亲期间急诊或住院抢救人员,需提供因公出差和探亲证明及《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公务员慢病、肺结核认定审批表》、诊断证明。
  (4)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经批准到其它医疗机构检查、治疗、购药的人员需提供《石家庄市医疗保险职工住院外检(治)、外购药品审批表》。
  (5)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需在门诊进行透析、脏器移植门诊使用抗排斥药人员,需提供《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规定病种门诊就医证》复印件,肺结核门诊或住院治疗、甲类传染病住院及患长期慢性病(35种)门诊治疗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在职人员,需提供《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公务员慢病、肺结核认定审批表》复印件。
  (6)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置入人工晶体的人员,需提供医疗费收据、诊断证明、化验单及门诊病历复印件。
  二、需报销医疗费的人员应将上述资料交本单位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人员,由单位填写《石家庄市医疗保险职工医疗费申报明细表》,于每月1-10日报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相关医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