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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伤残津贴待遇标准调整
电话:13739757678 | 发布时间:2014/4/25 | 浏览次数: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要求,作调整如下: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最低工资900元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本调整需要的费用,一至四级工商人员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六级工伤人员由单位进行支付。
 
为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均由单位支付。
 
本调整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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