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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商业保险
电话:13739757678 | 发布时间:2014/4/28 | 浏览次数:

 在发生工伤前,有的单位或员工有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人寿保险。那么在发生保险事故并获得保险公司理赔偿后,工伤员工是否还有主张工伤赔偿的权利?如果以仍以主张工伤赔偿,所获得的保险金应否扣除?

  我们认为,社会保险同商业性保险主要区别有五点:
  1.性质、作用不同。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福利性特点,其作用是通过法律赋予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得到生活保障的权利;而商业性保险是自愿性的,赔偿性和盈利性的,它是运用经济赔偿手段,使投保的企业和个人在遭到损失时,按照经济合同得到经济赔偿。
   2.立法范畴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是属于劳动立法范畴;而商业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3.保险费的筹集办法不同。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统一缴费比例进行筹集,由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行政强制实施;而商业保险实行的是自愿投保原则,保险费视险种、险情而定。
  4.保险金支付办法不同。社会保险金支付是根据投保人交费年限(工作年限),在职工资水平等条件,按规定进行付给。支付标准服从于保障基本生活为前提;而商业保险金的支付是实行等价交换的原则。
  5、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由各级政府主管社会保险的职能部门管理,其所属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仅负责筹集、支付和管理社会保险基金,还要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管理服务工作;而商业保险则由各级保险公司进行自主经营,由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统一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