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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区落户对住所方面的要求
电话:13739757678 | 发布时间:2013/5/17 | 浏览次数:

 据了解,石家庄市市区落户对住所方面的要求,已从“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放宽到“具有长期固定住所”,即将原拥有产权固定住所的限制条件,放宽到自建住房、有集体户口管理权限的单位员工宿舍、军产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在租住、借住及长期居住房已经连续居住三年以上的住所;对原具有“稳定职业”的限制进行了调整,取而代之的是具有稳定生活来源。

同时,对于在县(市)城区落户的住所方面的要求,则放宽到“拥有稳定住所”,即包括长期固定住所和租住、借住一年以上的住所。
此外,“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人员,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也被列入市区落户范围,其中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技工学校等。
对于虽符合其他落户条件,但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特殊人员,文件规定:凡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允许本人及随迁人员在人才交流中心地址上落为家庭户。
对于暂不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也不符合在人才交流中心和集体户地址落户条件的特殊人群,可在实际居住地派出所设立的公共地址上落户。可申请落户公共地址的人员包括:优秀农民工及随迁配偶子女,不能落户单位集体户或租住房屋的;派出所辖区内的拆迁户,无法提供落户地址的;从家庭户中逐步清理出的非亲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