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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工作?
电话:13739757678 | 发布时间:2013/8/2 | 浏览次数:

 如何进行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工作?

(1)女职工怀孕后,本人持《石家庄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备案表》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登记。

(2)90日内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生育卡(证)、围产保健手册(灵活就业人员向档案寄存机构提供)。

(3)用人单位填写《石家庄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备案表》,加盖印章并持上列材料到医务人员中心备案。女职工探亲异地生育应在生育前向医保中心备案。

(4)终止妊娠前用人单位填写《石家庄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备案表》并持上列材料到医保中心备案终止妊娠时,医疗机构应在病历本上填写怀孕天数、节育措施及诊断结论。

(5)女职工持IC卡、医保病历本、备案表到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生育手续,个人先垫付现金。

(6)医疗机构为职工提供基本生育服务条件,特殊服务(家庭病房等)须经本人同意。

(7)主治医师应认真填写诊断证明、出院小结(顺产、难产、剖腹产),要求按规定定性准确。患语病的要注明病情,诊疗项目,用药及用途并有病历记载。

(8)女职工生育7日内,将生育发票、医疗费明细、诊断证明、生育证明、出院小结(终止妊娠职工持病历本)报送用人单位。

(9)用人单位于30日内持《石家庄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上列材料及女职工生育前当年本单位医保缴费基数凭证到医保中心申请拨付医疗费、生育津贴。

(10)符合条件的,医保中心按规定将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拨付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支付本人。不符全条件的,医保中心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之用人单位并转本人。本人不服,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