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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参保人员统一享受市级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电话:13739757678 | 发布时间:2013/8/2 | 浏览次数:

 各县(市)参保人员统一享受市级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市级统筹后,缴费基数根据不同地区分别设定

■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在岗职工个人按2%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8%的比例缴纳

■医保机构对各类参保人员实行分层管理,按规定执行相应的医疗保险政策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当地的定点机构实行实时联网结算

■各县(市)、矿区统一按照市区标准建立个人账户

■各县(市)住院报销比例将统一按市区标准执行

从2012年开始,我市开始逐步实现保障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网络信息系统统一和实行风险调剂金制度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体系,并先行启动一批试点县(市)。近日,《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发布,我市所有县(市、区)6月底前全部启动居民医保市级统筹,2014年全部启动职工医保市级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