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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电话:13739757678 | 发布时间:2013/8/2 | 浏览次数: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今年起付标准暂定为23000元

按照《实施方案》,石市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辖区内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所有参保(合)人。

那么,上述保障对象如何知道自己是否符合大病保险支付条件呢?根据《实施方案》,“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合规医疗费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且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

也就是说,大病保险负担的是超过起付线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那么,起付标准又是多少呢?根据《实施方案》,以石家庄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水平作为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

就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而言,根据《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大病(大额)保险实施细则(试行)》,起付标准参考石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2013年暂定为23000元。

一个结算年度最高支付18万元

知道了大病保险的支付条件,另一个问题又来了——究竟能获得多少赔付呢?

根据《实施方案》,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并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大病(大额)保险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明确,大病保险医疗费结算年度与居民基本医保相同。

按医疗费结算年度计算,保障对象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在起付标准及以下的,大病保险基金不予赔付。

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按自付医疗费用额度分段确定赔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3万元部分,赔付50%;3万元以上~6万元部分,赔付53%;6万元以上~9万元部分,赔付56%;9万元以上~12万元部分,赔付60%;12万元以上~最高赔付限额,赔付65%。

据了解,石市城镇居民大病医保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的赔付最高限额为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