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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农村新农合大病保险
电话:13739757678 | 发布时间:2013/8/2 | 浏览次数:

 新农合大病保险

补偿标准

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超出起付标准(2013年为0.85万元)后,进入大病统筹补偿程序,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年度内多次住院累计计算。

■注: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金额为16万元

新农合大病保险

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金额为16万

根据《石家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辖区新农合的所有参合人在患大病住院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按规定获得新农合补偿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标准后给予再补偿。合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该细则规定,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当年住院总费用-当年新农合已补偿费用-不合规医疗费用(即不列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的费用)。补偿标准为: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出起付标准(2013年为0.85万元)以后,进入大病统筹补偿程序,年度内多次住院累计计算。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金额为16万元。

在定点医疗机构可以“出院即报”

《石家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还明确,符合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条件的参合人,在实施“出院即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实行新农合报销与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一站式”即时结报,即参合人出院时,只支付扣除新农合基本报销和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后的自付部分费用。

参合人在未实施“出院即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后按新农合管理要求携带相关报销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县级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新农合基本补偿手续。

承办机构及资金来源

大病保险将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实施方案》要求,石市大病保险要在3月底前完成承办机构招标,5月底前正式启动实施大病保险工作。

据介绍,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经办与管理,向政府医保、农合经办机构派出业务人员,实施联署办公,对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依照规定及时合理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同时,向医保、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派出专业人员,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提供业务咨询和大病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启动实施大病保险后,无疑为参保(合)人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钱从哪儿来呢?参保(合)人会不会增加缴费呢?

根据《实施方案》,大病保险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的方式。大病保险所需资金优先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结余中按一定比例或额度划出,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在基本医保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