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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失业保险参保须知
电话:13739757678 | 发布时间:2013/8/15 | 浏览次数:

  一、含义   
失业保险是为劳动者在其失去工作、无生活来源时,提供基本生活费保障,促进其再就业。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都可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
三、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终止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等情形。
四、失业保险缴纳的基数和比例:
(1)基数:以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00%-60%为缴费基数;
(2)比例: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1%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五、失业保险金的构成: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3)财政补贴;
(4)依法纳入失业保障基金的其他资金。
六、领取失业金所需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3张;
(2)1寸照片2张;
(3)失业金申领登记表2张(在公司领取);
(4)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5)提供其缴纳失业保险期间的劳动合同。
(6)已做中断的医保卡;
(7)大中专以上学历的需要提供其人事档案。
七、失业保险的待遇:
(1)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月的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满5年的,按每年增发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增发月数。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的70%至90%。
八、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九、罚则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我公司申报失业保险时间和编号:
   (1)申报时间:每月25日至下月5日之间去裕华区社保局办理。
   (2)失业编号:060204034
十一、其他事项:
     (1)失业金领取后,其档案会自动打到失业局;
     (2)缴费基数调整时间:每年6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