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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毕业生就业手续的办理程序
电话:13739757678 | 发布时间:2014/3/13 | 浏览次数:

 毕业生就业手续的办理程序

(一)签约
毕业生在两年择业期内,可用毕业时学校发给本人的《就业协议书》随时与用人单位签约。
1、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均要如实介绍单位和个人实际情况,不得隐瞒事实,双方要在彼此了解的基础上,本着自愿的原则签署协议,必要时可由公证机关公证。协议一旦签订就具有了法律效力。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协议书》须加盖用人单位及单位主管部门公章,用人单位在县(市)的须加盖用人单位及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调配专用章; 无主管部门的各类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以及实行聘用制用人方式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可通过市及县区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人事代理方式接收毕业生,即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作为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加盖人事代理章,县区的还应加盖县区劳动人事部门的专用章。
3、毕业生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或准备考研、出国留学等其他原因短期不就业的,应及时持《就业协议书》委托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
(二)报到
已签约的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及已按要求签订的《协议书》到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指导处办理就业手续。外省、市院校中专毕业生应先持《就业报到证》到省人事厅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认定盖章后,再到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指导处办理手续。
毕业生持加盖了石家庄市人事局毕业生调配专用章的《协议书》、《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或所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报到同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三)落户
1、原系石家庄市区生源的毕业生,可凭《户口迁移证》及市区原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直接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凡与市区用人单位签约的非石家庄市区生源毕业生,凭《户口迁移证》、《单位介绍信》和已在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指导处盖章的《就业报到证》,到辖区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已开出《户口迁移证》且未与任何用人单位签约的非石家庄市区生源毕业生,须持《户口迁移证》,将户口落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保留非农业户口)。如两年择业期内与本市市区内用人单位或人才交流机构签约,并在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指导处办结就业手续的,可将户口迁至市内。
4、毕业生所持《户口迁移证》中迁移地址填写为“石家庄市人事局(或石家庄市毕分办)”的,可直接到毕业生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保留非农业户口),不需到石家庄市人事局办理户口转移手续。
5、有关落户的其它具体政策由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